24.3 建筑与装修


24.3.1 控制中心应根据监控管理线路数量、运营管理架构和管理模式、各系统中央级设备的数量及控制中心其他辅助设施等因素,经济合理地确定控制中心的规模及装修标准,并宜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24.3.2 中央控制室和设备区不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顶层和地下。
24.3.3 中央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央控制室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2 中央控制室的室内净空高度应根据房间面积大小及视线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宜低于4m;
    3 中央控制室各调度台之间宜设通道。中央控制室应设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外部相连,且应至少有一个门的宽度为1.2m、高度为2.3m,并应满足相关专业要求;
    4 中央控制室内应设固定式双层密封、隔声和隔热窗;有防火、防爆等特殊要求时,应按特殊要求进行设计;阳光不应直射设备,受阳光直射时应采取遮光措施;
    5 室内地面应装设防静电活动地板,并应布设各调度台的系统管线接口及电源插座。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活动地板上;
    6 室内宜设吊顶,并应满足敷设通风管道和管线的要求。吊顶宜采用轻质、耐火材料;
    7 室内装修与照明综合效果不应在模拟屏上产生眩光。
24.3.4 设备区系统设备房净空不宜低于3m;地面宜根据各系统具体的工艺要求设计,采用下部进线时应设架空活动地板,并应根据设备的安装要求,设置设备的承重、固定和起吊装置。
24.3.5 建筑设计除应满足各系统设备的工艺要求外,还应满足结构、消防等专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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